江西师范大学先进学生班集体评选和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23 浏览次数: 625

江西师范大学先进学生班集体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校风、学风和班风建设,形成“人人争优秀、班班创先进”的学生工作创新创优局面,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先进学生班集体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班级。

第三条  先进学生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全校班级总数的10%(一年级班级不参评;班级数不足10个的学院可推荐1个)。

第四条  申请先进学生班集体的学生班级,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班级风气健康向上,同学积极追求进步。

班级理论学习、班会、党团组织生活等制度健全;班级同学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学比例不低于70%;班级党团活动开展常态化,有创新、有特色;班级在综合素质考评、奖助学金评定、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学无异议无投诉;班级各项经费管理规范细致,无违规收费和乱支出现象;班级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凝聚力强,好人好事多。

2. 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同学学习成效明显。

班级同学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勤奋努力,学风好,考风正;当学年班级同学综合素质考评分的平均值列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列;外语、计算机等各种等级考试通过率高且列同年级前列;当学年考试不及格(含重修)人次低于15%,班级学业警示率低于5%;班级同学积极开展科学探索研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3.班级课外活动丰富,各类竞赛成绩突出。

班级经常结合专业特点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寒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比例不低于85%;班级同学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注册青年志愿者比例不少于85%;以班级为单位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文体竞赛活动成绩突出;班级同学在校级以上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和职业技能竞赛等项目中获奖人数(次)多,荣誉多;班级积极开展寝室文化建设活动,文明寝室创建效果好;班级同学坚持体育锻炼,身心健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率列同年级前列。

4.班级文化建设有特色。班级在思想政治教育、班级文化、实践育人、创新创业等方面有特色,有典型经验。

第五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先进学生班集体的评选资格:

1. 班级有同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2. 班级同学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等比例高。

3. 班级同学因违反文明校园建设等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

4.班级同学在各类评优评先、奖励资助等项目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5.班级同学发生的其他事件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学校每年10月启动先进学生班集体的评选活动。

第七条  评审小组

各学院成立评先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先进学生班集体的评选推荐工作。评先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团委副书记、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

第八条  评审流程

1.宣传动员。各学院通过会议传达、文件张贴、网络发布等形式,广泛宣传,让所有班级了解评选的目的、意义及具体要求。

2.班级申报。各班级全面总结过去一年的成绩和经验,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参评先进学生班集体,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先进学生班集体审批表》(见附件)。

3.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评先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对侯选先进学生班集体材料进行初审,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推荐候选先进学生班集体,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江西师范大学先进学生班集体审批表》报学工部。

4.学校评审。学工部对各学院报送的先进学生班集体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提交学校表彰与奖励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校内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5.公布表彰。学校审批通过后进行表彰。

第九条  奖励办法

先进学生班集体是学校授予学生班级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当年获评先进学生班集体的学生班级,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增加当年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推荐比例2%、增加校级文明大学生的推荐比例1%。

第十条  评选监督

先进学生班集体的评选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班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有关工作人员若出现弄虚作假或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学院推荐的候选先进学生班集体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先进学生班集体的评选工作,要把评选工作与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认真做好先进学生班集体事迹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示范和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  先进学生班集体的评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